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節(jié)選三)
本文節(jié)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10項摘要。
以下為節(jié)選《摘要》內容:
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詳情
14.說明書中技術用語特別界定和具體實施方式的區(qū)分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
【裁判要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需要準確識別說明書記載的相關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用語的特別界定還是該權利要求的具體實施方式。說明書對此有明確表述的,以其表述為準;沒有明確表述的,應當綜合考量發(fā)明目的、發(fā)明構思、相關用語所屬權利要求意圖保護的技術方案等因素,從整體上予以考量。
15.權利要求解釋中外部證據(jù)使用規(guī)則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
【裁判要旨】說明書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沒有作出特別界定的,應當首先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該技術術語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術語的通常理解,可以結合有關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公知常識性證據(jù),并可優(yōu)選與涉案專利技術所屬領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證據(jù)予以確定。
16.主題名稱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作用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69號
【裁判要旨】專利主題名稱本身構成或隱含了具體技術特征,或者系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所在的,其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實質限定作用。
17.背景技術、發(fā)明目的在等同侵權判斷中的考量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60號
【裁判要旨】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后認為,涉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項背景技術的技術缺陷,且其系以摒棄該背景技術方案的方式來克服該技術缺陷,則不應再通過認定等同侵權將含有該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18.同日申請的發(fā)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的銜接保護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738號
【裁判要旨】申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于同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fā)明專利,在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為取得發(fā)明專利授權而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其就他人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fā)明專利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循以下途徑請求救濟:一是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日至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二是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日期間未經許可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可選擇以支付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或者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請求救濟。
19.被訴侵權產品制造者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784、1840號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被訴侵權產品上標識有真實且指向明確的經營主體信息(企業(yè)名稱、企業(yè)地址、銷售熱線、注冊商標等),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jù)的,可以認定該標識指向的經營主體構成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
20.涉及多物理實體的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
【裁判要旨】專利侵權判定中所謂的“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同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應當覆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不必然要求同一主體的行為覆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對于需借助多個物理實體才能完成的通信領域的多主體實施的方法專利而言,不應因為任何一方制造者未完整實施專利技術方案而使其都得以免除侵權責任。關于制造者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認定,仍然應當判斷該制造者是否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且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
21.專利默示許可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39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人主動向被訴侵權人提供并意圖使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但未披露其專利權,直至被訴侵權人實施完畢方才請求侵權救濟,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已獲得專利權人默示許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2.現(xiàn)有技術抗辯基礎事實的合法性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68號
【裁判要旨】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益。被訴侵權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公開專利技術方案,被訴侵權人依據(jù)該非法公開的事實狀態(tài)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對象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434號
【裁判要旨】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對象限于專利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具體包括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專利侵權產品的情形,原則上不包括使用專利方法的情形。
百利來提供國際知識產權服務,專業(yè)致力于全球商標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xù)展、商標評審等確權維權業(yè)務及全球版權登記等配套服務,歡迎聯(lián)系
如果您喜歡本文可將網址: http://www.dcy9.com/zixunzhongxin/3788.html
最后更新時間:2023-08-04 閱讀:124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