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
為提升相關當事人對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穩(wěn)定性風險以及權利邊界的認知,引導商標申請人及使用人遵循誠實信用和防止權利濫用原則,正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制定本指引。
含地名商標的常見情形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下列情形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存在相關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可能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等具體規(guī)定被駁回,已經注冊的,也可能面臨被依法宣告無效的風險。
(一)國家名稱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包含國家名稱或者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西班牙”、“拉脫維亞”、“安道爾”等。
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或者相關標志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或者國名部分與標志其他顯著部分相互獨立,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除外。
(二)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包括省級行政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等)、地級行政區(qū)(地級市、地區(qū)、自治州、盟等)、縣級行政區(qū)(市轄區(qū)、縣、縣級市、自治縣、旗等)。
具體范圍以我國民政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簡冊》為準。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以下情形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1.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構成的標志。
2.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標志。
3.文字構成與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容易發(fā)生產地誤認的標志。
4.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容易使相關公眾發(fā)生產地等特點誤認的標志。
5.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但將地名與“市、縣、區(qū)”等組合使用,地名含義明顯的標志。
例如:“安徽”(?。?、“內蒙古”(自治區(qū))、“重慶”(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合肥”(市)、“延邊”(自治州)、“阿克蘇”(地區(qū))、“錫林郭勒”(盟)、“肥東”(縣)、“豐寧”(自治縣)、“巢湖”(縣級市)、“蜀山區(qū)”(市轄區(qū))、“冀”(河北省簡稱)、“Anhui”(安徽的拼音)、“青藏、川藏”(指定服務:觀光旅游等)等。
(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是指為中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等。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以下情形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1.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的標志。
2.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易發(fā)生產地誤認的標志。
3.文字構成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fā)生產地誤認的標志。
例如:“哈瓦那”(古巴首都,知名城市名稱)、“麻省”、(美國馬薩諸塞州簡稱)、托斯卡納(意大利大區(qū)名稱,文藝復興的發(fā)源地)、佛羅倫薩(托斯卡納的首府名稱,意大利旅游勝地)、“小吧黎”等。
(四)以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而聞名的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我國公眾不知曉的外國地名
是指縣級以下(不含縣級)行政區(qū)劃或者我國公眾不知曉的外國地名,如果其相應地域本身以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而聞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發(fā)生產地誤認,則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
“西街口”(指定商品:新鮮水果、新鮮蒜)
(注:“西街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下轄一鎮(zhèn)名,該鎮(zhèn)出產的西街口人參果、西街口大蒜等農副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
“今治”(指定商品:紡織品毛巾;毛毯等)
(注:“今治”是日本一個市名,該市的毛巾產量位居日本第一,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等。
(五)帶有政治意義的地名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具有一定政治意義的地名,包括紅色革命根據(jù)地、重大政治事件發(fā)生地等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西柏坡等。
(六)國家級新區(qū)或者國家級重點開發(fā)區(qū)域名稱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整體發(fā)展戰(zhàn)略關系密切的國家級新區(qū)、國家級重點開發(fā)區(qū)域名稱及其規(guī)范簡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雄安特區(qū)(國家級新區(qū))、浦東新區(qū)(國家級新區(q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級經濟開發(fā)區(qū))等。
但申請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明文件,證明已經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同意的除外。
(七)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等名稱
相關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不同教派分支)及民間信仰等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MECCA”(伊斯蘭教圣地“麥加”)、“玄妙觀”(常見道觀名稱)、“雍和宮”(中國藏傳佛教寺院)等。
(八)包含地名的國家重大事項名稱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fā)展關系密切的國家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或者使用。
例如:“港珠澳大橋”(申請人系未提交授權資質的自然人謝某)
但申請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明文件證明已獲得相關部門授權,且不會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除外。
(九)山川、河流、景點、建筑物等名稱
當事人應當避免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將山川、河流、景點名稱、建筑物等公共資源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或者使用。對上述地名作為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guī)定,包含以下除外情形:
一是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
二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
含地名注冊商標的規(guī)范使用、合理維權及他人的正當使用
(一)含地名注冊商標的規(guī)范使用
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不得自行將商標中的地名部分進行更改、突出、簡化、添加、變形或者拆分使用等。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需要改變注冊商標標志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已注冊的含地名的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應遵照申請注冊時提交的使用管理規(guī)則進行使用。
(二)含地名注冊商標的合理維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合理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僅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以與其已注冊商標中地名相同為由予以禁止。
(三)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
其他市場主體使用地名時,應充分尊重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方式不能超出“正當合理”的邊界。其他市場主體在使用注冊商標中的地名時,應當僅限于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標商譽,混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也不得使用非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地地名,以避免使公眾發(fā)生產地誤認。
含地名商標轉讓的相關注意事項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實際使用會使公眾產生產地或者來源誤認的受讓人。同時,對于包含地名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轉讓,受讓人還應當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及其他相關要求。
檢索
(一)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
查詢中國行政區(qū)劃縣級以上地名,可以登錄中國民政部官網(wǎng)進行查詢:
http://xzqh.mca.gov.cn/map
(二)含地名商標被駁回在先案例
對已公開的在先案例的檢索查詢,可以參考如下網(wǎng)站:(考慮到商標審查審理工作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對不同案件在審查審理時可能因多種因素而做出不完全相同的結論,因此,在先案例僅供參考使用)
1.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wǎng)商標評審裁定/決定文書官網(wǎng)
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pingshen/getMain.html
2.北京法院網(wǎng)
http://bjgy.bjcourt.gov.cn/paper.shtml
3.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https://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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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1-30 閱讀:108次分享本文